李維剛(律師 台灣法學雜誌編輯)
最近永春都更案北市府敗訴,尤美女委員在其臉書談到永春都更案可能會變成張藥房案,筆者認為尤委員多慮了。首先,張藥房案是可能涉及政府公權力不當施用之拆除民房案,而永春都更案之建商是因為不甘損失而自行雇工拆除的,這兩個案子不論是政治氛圍或是可能的不法行為主體以及後續處理方式都大有不同,尤委員似乎將兩者混為一談。
李維剛(律師 台灣法學雜誌編輯)
最近永春都更案北市府敗訴,尤美女委員在其臉書談到永春都更案可能會變成張藥房案,筆者認為尤委員多慮了。首先,張藥房案是可能涉及政府公權力不當施用之拆除民房案,而永春都更案之建商是因為不甘損失而自行雇工拆除的,這兩個案子不論是政治氛圍或是可能的不法行為主體以及後續處理方式都大有不同,尤委員似乎將兩者混為一談。
近日新聞媒體報導新北市三重區某位民眾帶家人出門用餐,回家時發現所居住之房屋已成廢墟,經查係遭購買土地之建商雇人拆除,引發社會爭議,地檢署隨即偵辦,訊問包商負責人後聲請羈押,法院亦裁定羈押,讓社會輿論稍稍平息;徐世榮教授日前於報紙投書中認為:「我們現行法令怎麼反而是在保護這樣的無恥賤商」,其實徐老師所言有待商榷。
本案目前論者均僅著墨在毀損建物罪等實體犯罪行為構成與否,未見論者進一步討論到去年12月30日通過之沒收新法以及今年5月27日之配套刑訴修法對抗經濟犯罪之強大效力。事實上以往的放縱不法經濟犯罪的問題,在沒收新法通過後,可以彌補舊法之缺陷,除了保護犯罪被害人之外,也能夠為國家增加經濟獲益,實踐普世之「無人能因犯罪獲利」之原則,我國刑事法從此能趕上歐美各國防治經濟犯罪之水準,司法尊嚴也得以維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