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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維剛(律師 台灣法學雜誌編輯)

    最近永春都更案北市府敗訴,尤美女委員在其臉書談到永春都更案可能會變成張藥房案,筆者認為尤委員多慮了。首先,張藥房案是可能涉及政府公權力不當施用之拆除民房案,而永春都更案之建商是因為不甘損失而自行雇工拆除的,這兩個案子不論是政治氛圍或是可能的不法行為主體以及後續處理方式都大有不同,尤委員似乎將兩者混為一談。

    尤美女委員關心都更違法案件,應該支持後續經濟犯罪防治的立法以及要求司法院刑事廳督促各級法院法官就7月1日即將上路的刑法沒收新法落實於判決中,這是民意代表代表人民監督政府之職責。以最近不斷爆發的都更建商拆屋案而言,筆者以為尤委員要做的事是:

第一、補救建築法修法:其實在三重拆屋案中,新北市政府所用的建築法第58條、第63條規定,基本上無法解決核心問題,真正的重點在78條的拆除管制居然沒有獨立的行政刑罰規定,而需要透過第58條的「概括截堵輕罰條款」,根本難以解決問題,尤委員與其感慨,不如催促同黨立委趕快補救修法。

     第二、強化台灣工商企業的國內法治教育:以永春都更案而言,可以確認的是,行政法院一審判決對建商不利,建商居然直接拆掉「同意戶」的房屋,這樣的舉動明顯違反公共安全,製造危險,也影響一樓住戶的權利,強迫住戶接受這些沒有義務接受的情形,這已經明顯違法,在行政法院判決還未確定前,就先行拆屋,這可能涉及到強制罪等問題。在確定建商「違法」而藉由此動作「有犯罪利得」後,新法有程序上針對犯罪利得以及可能移轉給第三人的沒收保全扣押以及替代擔保。以永春都更案而言,受害者可以在7月1日後直接到地檢署對拆屋的建商提起告訴,並依據法律的「犯罪污染利益禁止」的直接性原則請檢察官依法對於建商提起沒收保全扣押,不論是「為了犯罪的期待利益」或是「產自犯罪的所獲利益」都是檢察官保全扣押之對象,這對永春案之建商而言是殺手鐧,因為一旦發動扣押保全程序,連未來的「獲利」都成為泡影,還要負擔另外民事賠償和行政管制的責任,建商何苦去「違法拆屋」呢?

第三、補強藐視司法判決以及妨害司法公正的刑罰:以永春都更案而言,建商居然不理會司法程序進行中,且法院已判決撤銷北市府核准都市更新計畫之行政處分,建商卻代替法院判自己勝訴,先行拆除!現行實務上是有人不理會法院判決,起因於我國刑法在司法執行、司法保全與尊重司法判決方面欠缺相關刑罰規定,根本解決之道是請尤委員趕快邀請學者提出草案,以防止漏洞,保障人民及合法建商權益才是。

以上蒙自由時報自由廣場刊登於2016.6.11報紙

網路聯結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999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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