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帳戶借給他人使用,會不會有危險?
律師告訴你(妳),非常危險,簡單初步分析說給你聽
(一)將自己銀行帳戶借給別人(非親戚)使用之原因,依據我本人接觸的案件,有部分是手頭拮据,為了生活,將自己帳戶借給別人,多數領個幾千元,就將帳戶借給別人。
也有部分民眾, 可能是為了賺錢,在詐騙集團成員連哄帶騙的說服下,同意出借帳戶,此類型往往是詐騙集團允諾每個月固定分利潤給出借者,出借者因而同意。
多數出借帳戶者一開始是不清楚借帳 戶的人(詐騙集團)是做什麼用的,但過一段時間後,出借帳戶的民眾接到警察局電話通知做筆錄,自己所有其他銀行帳戶也被凍結時,才驚覺已成為警察口中的詐騙集團成員之一。以往 發生這種情形,跟檢察官、法官敘述時,一開始,檢察官、法官多半會同情,但此類型事件一直發生後,經政府在各媒體宣導,不要任意出借帳戶給不認識的人使用後,司法機關現多半 傾向認定,出借者具有詐欺之故意,不僅僅是幫助的故意,而是以詐欺共犯去處理。此類型案件現多半認定越來越嚴格,以往以詐欺罪幫助犯判決的機率越來越低,當你遇到此情形,該 如何處理?
1.提出證據,證明僅有出借帳戶,與詐騙集團成員無聯絡,非詐騙集團成員,亦無去詐騙別人的行為。
2.儘速找律師諮詢可能的觸犯的法律,做風險評估,再去警局接受訊問。在此階段,也可與律師討論否認犯罪或坦承犯罪,評估兩不同訴訟策略方向之利與弊。
3.此類型案例,早期法院見解多以詐欺幫助犯處理,但近來因詐騙集團猖獗, 刑法增修第339之4條加重詐欺罪,以及組織犯罪條例增訂、洗錢防制法修正,
從2018年開始,法院除以加 重詐欺罪論處外,亦有以組織犯罪條例處理之案例,2019年開始更有以違反洗錢防制法偵辦!!
而且是以共犯處理,非以幫助犯判刑,依法幫助犯刑度會比較輕,共犯的刑度是視同 主謀者,所以,出借帳戶給他人使用, 風險很高,不要為了一點點金錢誘惑,讓自己陷入坐牢的風險。
(二)出借帳戶給他人使用,可能涉及違反的法律
1.成為詐欺犯的共同正犯或幫助犯
現今會以幾千元不等利益,要民眾提供帳戶的多半是詐騙集團,集團多半 是三人以上成員,會將出借帳戶的人,視為詐騙集團的共犯, 依刑法第339 條之4規定,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2.有違反洗錢防制法之可能
這一兩年地檢署開始以出借帳戶者有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 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或隱匿特定 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之情形。 以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予以偵辦,現尚未看到法院贊同檢 察署之意見,此部分有待未來法院累積相關判決後,才能分析法院之見解。
3.違反組織犯罪條例可能
106年我國將組織犯罪條例第2條將犯罪組織增加以「詐術」之方式,就 是將詐騙集團視為犯罪組織,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三 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同上面所述,現出借帳戶給詐騙集團使用, 法院大多認定出借帳戶者為共犯,如果無法證明不是共犯,有可能會以違 反組織犯罪條例起訴,刑度比加重詐欺罪更重。 當然如果能證明,非共犯,無認知是提供給詐騙集團使用,有可能會認定 為幫助犯,不是犯罪的主要角色。
4.違反刑法或洗錢防制法、組織犯罪條例者,獲有犯罪所得,現均會被法院判決沒收,例如提供帳戶給詐騙集團使用, 詐騙集團用你的帳戶前後取得30萬元不法所得,主謀者往往追討不到財產(移轉到海外帳戶),無法沒收到30萬,就會向借帳戶的人追徵30萬元或要求提供帳戶者要與被害人和解,賠償被害人30萬,才有可能不被判決沒收或追徵
(三)結尾
出借帳戶給別人使用,容易被司法機關認定為詐騙集團之共犯,不要為了一 點點金錢誘惑,讓自己陷入坐牢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