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維剛(律師 台灣法學雜誌編輯)

    最近永春都更案北市府敗訴,尤美女委員在其臉書談到永春都更案可能會變成張藥房案,筆者認為尤委員多慮了。首先,張藥房案是可能涉及政府公權力不當施用之拆除民房案,而永春都更案之建商是因為不甘損失而自行雇工拆除的,這兩個案子不論是政治氛圍或是可能的不法行為主體以及後續處理方式都大有不同,尤委員似乎將兩者混為一談。

    尤美女委員關心都更違法案件,應該支持後續經濟犯罪防治的立法以及要求司法院刑事廳督促各級法院法官就7月1日即將上路的刑法沒收新法落實於判決中,這是民意代表代表人民監督政府之職責。以最近不斷爆發的都更建商拆屋案而言,筆者以為尤委員要做的事是:

第一、補救建築法修法:其實在三重拆屋案中,新北市政府所用的建築法第58條、第63條規定,基本上無法解決核心問題,真正的重點在78條的拆除管制居然沒有獨立的行政刑罰規定,而需要透過第58條的「概括截堵輕罰條款」,根本難以解決問題,尤委員與其感慨,不如催促同黨立委趕快補救修法。

     第二、強化台灣工商企業的國內法治教育:以永春都更案而言,可以確認的是,行政法院一審判決對建商不利,建商居然直接拆掉「同意戶」的房屋,這樣的舉動明顯違反公共安全,製造危險,也影響一樓住戶的權利,強迫住戶接受這些沒有義務接受的情形,這已經明顯違法,在行政法院判決還未確定前,就先行拆屋,這可能涉及到強制罪等問題。在確定建商「違法」而藉由此動作「有犯罪利得」後,新法有程序上針對犯罪利得以及可能移轉給第三人的沒收保全扣押以及替代擔保。以永春都更案而言,受害者可以在7月1日後直接到地檢署對拆屋的建商提起告訴,並依據法律的「犯罪污染利益禁止」的直接性原則請檢察官依法對於建商提起沒收保全扣押,不論是「為了犯罪的期待利益」或是「產自犯罪的所獲利益」都是檢察官保全扣押之對象,這對永春案之建商而言是殺手鐧,因為一旦發動扣押保全程序,連未來的「獲利」都成為泡影,還要負擔另外民事賠償和行政管制的責任,建商何苦去「違法拆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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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新聞媒體報導新北市三重區某位民眾帶家人出門用餐,回家時發現所居住之房屋已成廢墟,經查係遭購買土地之建商雇人拆除,引發社會爭議,地檢署隨即偵辦,訊問包商負責人後聲請羈押,法院亦裁定羈押,讓社會輿論稍稍平息;徐世榮教授日前於報紙投書中認為:「我們現行法令怎麼反而是在保護這樣的無恥賤商」,其實徐老師所言有待商榷。

本案目前論者均僅著墨在毀損建物罪等實體犯罪行為構成與否,未見論者進一步討論到去年1230日通過之沒收新法以及今年527日之配套刑訴修法對抗經濟犯罪之強大效力。事實上以往的放縱不法經濟犯罪的問題,在沒收新法通過後,可以彌補舊法之缺陷,除了保護犯罪被害人之外,也能夠為國家增加經濟獲益,實踐普世之「無人能因犯罪獲利」之原則,我國刑事法從此能趕上歐美各國防治經濟犯罪之水準,司法尊嚴也得以維持。

   首先,新法威力可讓經濟犯罪者自行放棄犯罪行為:如近日聽聞新竹地院法官針對新竹違建戶案件,法官即強硬當庭表示71日後將用新刑法規定沒收被告違章建物,讓違法被告嚇到表示自行拆除,可見新刑法為上路就已經收到嚇阻犯法之效果。
再者,新法不可能讓建商因毀損之犯罪行為更能獲利:以本件三重建商拆屋之案例來看,在刑事法上,建商、包商、工人都是共犯,本案肯定適用沒收新法估算共犯之犯罪利得。到時檢察官、法院可以新法保全扣押規定對付不法拆屋建商與其共犯,建商與其共犯肯定付出慘痛代價。因建商拆除房屋之目的,在於透過新建大樓「獲利」,該建商在「拆屋」整地後,未來獲利至少達億元以上,但是在新法施行後,建商所整之地、新建大樓及出售所得之億元利潤均視為犯罪不法利得,不法建商不論怎麼轉錢出去,法院都可以沒收這些不法所得(沒收新法對第三人的效力),此對建商非常不利,這也是為何新法一再受到利益團體反對、拖延、冷漠以對之原因,幸好有志之士努力不懈,新法才得以通過!
最後,採德國法總額原則的沒收,會讓被害者更有保障:在新法確保不法經濟犯罪無從獲得不法利益 之後,對於確定的受害者而言,則可以透過新法估算機制直接透過司法機制取回自己受害的損失。以本案言,所有被害者回復原狀的費用應該都是視為是被害者的損失,而可從建商的不法利得中扣除,剩下的則沒收,所以建商這樣的不法拆屋作法十分不智,根本就是得不償失。又被害者在民法上的權利均不受影響,且沒收採取「總額原則」計算,對被害者保障周到,所以徐老師完全不必擔心受害者拿不回自己所失去的,請徐老師放心吧!剩下的就交給司法來處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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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帳戶借給他人使用,會不會有危險?

律師告訴你(),非常危險,簡單初步分析說給你聽

(一)將自己銀行帳戶借給別人(非親戚)使用之原因,依據我本人接觸的案件,有部分是手頭拮据,為了生活,將自己帳戶借給別人,多數領個幾千元,就將帳戶借給別人。

         也有部分民眾,可能是為了賺錢,在詐騙集團成員連哄帶騙的說服下,同意出借帳戶,此類型往往是詐騙集團允諾每個月固定分利潤給出借者,出借者因而同意。

    多數出借帳戶者一開始是不清楚借帳 戶的人(詐騙集團)是做什麼用的,但過一段時間後,出借帳戶的民眾接到警察局電話通知做筆錄,自己所有其他銀行帳戶也被凍結時,才驚覺已成為警察口中的詐騙集團成員之一。以往  發生這種情形,跟檢察官、法官敘述時,一開始,檢察官、法官多半會同情,但此類型事件一直發生後,經政府在各媒體宣導,不要任意出借帳戶給不認識的人使用後,司法機關現多半 傾向認定,出借者具有詐欺之故意,不僅僅是幫助的故意,而是以詐欺共犯去處理。此類型案件現多半認定越來越嚴格,以往以詐欺罪幫助犯判決的機率越來越低,當你遇到此情形,該  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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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管法)修法如火如荼,

政府官員、民意代表均著重在加重行政罰鍰(食管法第44條)、

違反同法第15條第1項第7或第10款之刑度(同法第49條),

此修正方向似乎讓人感到能有效改善台灣食的安全,

然而加重處罰是否真的能有效嚇阻不良廠商呢,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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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文章刊登於民報2014-10-11 20:13

文章連結http://www.peoplenews.tw/preview/f6fb152b-9387-4b92-8aaf-0770ca378c75

上週立委林淑芬因要求對進口外國油品廠商資料進行調閱,

以便將來進行對於國人的食用油來源的監控和管制以保障國人健康不受損害。

孰料,有意見居然認為關稅法第12條因為禁止海關人員《洩漏相關稅籍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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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 我是李維剛律師

今天將在這裡分享一些法律小常識給廣大的網民

歡迎大家來這駐足觀看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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